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执业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成就感的职业,但是也是一个风险高发的职业。笔者从199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近30年,这些年的执业生涯中确实遇到过不少奇葩的当事人。

纵观执业律师的执业风险,笔者认为在树立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加强防范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和有关执业律师的风险案例,总结出如下的风险防范技巧供大家参考。

(一)执业律师要学会拒绝受理案件

尽管我们知道执业律师是以案源为王的,没有案源执业律师只能喝西北风。但是,在这里笔者却希望执业律师从执业初期就要养成不要什么案子都接的习惯,更不能因为自己刚出道,没有案源,经济不济,生活困难就什么案子都接,有些案子接不得就千万不能接。

执业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第一,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不能接;
第二,当事人太计较的案子不能接;
第三,只想索取,不愿意付出的当事人委托的案子不能接;
第四,当事人有太高诉讼预期的案子不能接;
第五,涉嫌虚假诉讼和有非法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第一,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总是自以为是,习惯对谁都指手画脚,颐指气使,这样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搭理。特别是刚出道执业的律师,根本没有办法和能力驾驭这样的当事人,如果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就会对律师指手画脚,东指使一下,西指使一下,你根本没有办法拒绝,也不知道是不是该听他的。

如果你不听他的,他们会认为他给了钱,你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办,如果你听他的,事情办砸了,他们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他们是外行,不懂法,律师为什么不按照自己的方法办案。

如果执业律师出道初期这样的当事人接触多了,很容易打击执业律师的积极性。笔者遇到这样的当事人要吗就拒绝受理,要吗就得非常明确的告诉他们,既然你们不懂法,就应该按照律师说的办,听律师的话,而不是律师听你们的,如果你要律师听你们的,那你干脆就不用请律师了。

第二,当事人太计较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很计较,一点小问题,一个小细节,他们都会斤斤计较的。这样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执业律师也需要注意。斤斤计较的人很不好相处,他们常常拿放大镜看人看事,一不小心他们就会揪住不放,屁大点儿事也可能跟你纠缠半天,为了几十块钱的也会不停的跟你反复理论。

这样的当事人在成案谈判时一定是非常痛苦的,他们会在支付律师费方面很不痛快,就算是案件承办过程中需要与对方协商处理时也是习惯斤斤计较,吃不得一点亏,不愿意退让一丁点,还会得理不饶人。所以,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最好是远离,不要自己找麻烦。

第三,只想索取,不愿意付出的当事人委托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只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总是希望律师给他打回多少钱,多为他争取利益,然而在支付律师费方面总是扭扭捏捏的,一点儿也不爽快,对律师费的多少总是含含糊糊的,磨磨唧唧的,这样的案子执业律师也要少接或者不接。

有的案子宁肯不做,也不能降低标准,包括收入标准、案件的准入标准等等。有些案子看上去很简单,就是一个小案子,但是事实上往往这样的案子的工作量非常大。对于当事人不愿意付出,不愿意缴纳合适的律师的,律师不要降低收费标准,因为那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律师的尊严问题。

特别是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千万不能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因为一旦钱进入了他们的腰包,他们会把钱看得比他们的小命还重要,你要让他再拿出来给律师,他们是一千个一万个不愿意。往往很多风险代理案件,最后律师状告委托人就是这样引起的。

第四,当事人有太高诉讼预期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执业律师就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执业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第五,涉嫌虚假诉讼和有非法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已经有执业律师因为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被拖下水了,也有律师因为当事人的非法目的被吊销执业证了,这些教训我们一定要吸取。

笔者团队曾经接受一个公司老总的委托,希望我们代理他涉及的一起被执行案件,说是希望我们协助他们配合法院执行,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办理委托手续后,这个老总就把我们的律师当枪使,不但不是配合法院执行,反而是利用律师想尽办法阻止法院的执行,想借律师之手,借律师之口到处去投诉、告状等。笔者发现后及时通知该当事人前来办理终止手续,我们的律师不能继续为他提供这样的服务了。

(二)执业律师防范来自于委托人风险的技巧

执业律师代理案件,表面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是利益共同体,按常理讲双方之间不会发生矛盾,似乎也不应该有什么风险。实际上并非如此,事实上律师执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委托人的预期太高委托人的预期太高,律师如果没有进行很好的告知和说明,案件虽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结果,但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认为律师的水平不够,就会对律师不满,引发风险。

这虽然和律师的水平无关,但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形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执业律师要对其讲明道理,对其预期值的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当事人接受律师的意见则继续代理,当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师的意见,则应当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委托之前就拒绝代理。

二是律师做出了过高的或者虚假承诺。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他们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

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轻易承诺,律师应该把不承诺作为和委托人进行谈案的基本准则。执业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进行解答,进行论证,但是不能对结果做出承诺。

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执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某种承诺,代理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做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分析预测,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就应当及时拒绝受理案件。

三是委托人借律师之手进行灰色交易的风险。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有些不良律师也会主动的向委托人炫耀其和法院及法官之间的关系,主动为委托人进行利益输送,自己把自己往火坑里面推。

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的不当请求,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律师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然而,现在的委托人在和执业律师交谈如何进行利益输送时,往往都会私下保留证据,防备律师把钱财私吞,中饱私囊等。一些委托人在和律师通话时,还会随手做个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委托人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过分者还会敲诈律师。

现代社会录音、录像技术发达,不只是律师会偷录,很多人都会干这种事情,千万别让你的暗器被你的当事人拿来伤害你。而且,执业律师因为行贿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


四是委托人利用律师做非法的事情。在现实中,的确有些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认为律师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而且认为什么事律师都该做,不管合法不合法。

比如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有的委托人利用律师非法讨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遇到这样的情形执业律师应当及时终止代理,如果是在谈案过程中就要拒绝接受委托,不能把自己卷进当事人的不法目的之中。

在刑事案件中,执业律师不得替委托人传递钱物。对于有些执意要求律师传递钱物的委托人,要及时拒绝,甚至可以解除委托。对于非法的、不属于律师业务范围的事务,执业律师一定不要去招惹。


五是律师个人素质原因。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律师的业务素质确实较差,本应该胜诉的案件也打输了。对于这类情况,确实是律师自身原因造成的,执业律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执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一定要竭尽全力,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律师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是靠业务素养和执业技能吃饭的职业,随着社会法治的健全,反腐败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前靠忽悠、靠关系代理案件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律师代理案件不再比谁的关系硬,而是比谁的业务能力强,谁的口碑好,谁的执业素质高。律师要靠口碑宣传自己,如果一个律师业务素质和技能太差,而又不注意学习进步,办理案件败诉的太多,就不会有良好的口碑。这样水平的律师,在日趋精细化的律师队伍中,迟早会被淘汰出局。


执业律师应该告诉当事人,既然是打官司,就有双方当事人,肯定会有一方要败诉,或者是部分败诉。有些案件的败诉是由案件的性质和双方的证据决定的,和律师的水平没有关系。律师在委托之前,就应该对案件的风险向委托人释明,明确告诉委托人可能会败诉,以及败诉的原因,让委托人在诉讼之前就做好败诉的思想准备。

如果出现了败诉的结果,要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尽量做好安抚和救济工作。作为执业律师,尽力把委托之事做到极致,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到一位执业律师的职责。对于一位尽职尽责的律师,即便有些不足之处,也会得到委托人的谅解,律师的职业风险也会降到最低。

(三)执业律师一要养成制作与当事人谈话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师前辈一直提醒“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这话是很有道理的,而且也是无数的律师前辈总结的经验。笔者曾经参加了一个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培训,分享老师讲执业律师一定要注意,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时候,就是一个画地图的人,你把线路画出来,哪条路远,哪条路近,这么走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那样走可能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律师永远只能做分析师,至于当事人自己选择走哪条路,走什么样的路,这个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这些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我们强调要养成这个习惯的必要性,在于实践中确实已经碰到不少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方向弄错,“案中案”常常被当事人隐瞒,最后当事人反而向律师追责。

特别授权的执业律师,更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就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在开庭前,就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进行沟通,并记录在卷,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调解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调解结果与之前制作的笔录不一致,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文字)确认,让当事人进行短息文字回复确认。开庭调解中,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时,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这些谈话笔录包括咨询接待的谈话笔录、风险告知笔录、案件分析笔录、调解意向笔录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够形成文字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


(四)执业律师要养成保管好邮寄底单和查询邮件签收记录的习惯。


执业律师在办案中少不了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法院、当事人等邮寄诉讼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这个时候执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并要让邮政加盖快递印章。

在邮政快递的单子上面详细的注明所寄文书或者材料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避免风险。邮件发出后,执业律师还应该随时跟踪邮件的派送进展,并将最后签收的记录查询备案或者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截图进行打印保存,与邮寄的底单和查询记录一并附卷存档。

(五)执业律师的刑事风险防范技巧

我们说执业律师的刑事风险防范,不是说执业律师对一切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而是指的执业律师在执业中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问题。除了前面我们说的执业律师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外,执业律师还应当注意防范妨害作证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首先,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执业律师需要认真仔细,并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其次,解答刑事案件咨询时需要确认前来咨询者的身份信息。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办案的需要一般都会跟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得在公开场所公开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更不要向陌生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你随时都要考虑说不定坐在你面前的人就是同案犯,哪一天他要是落网了,告诉警察他的信息来源于你,或者是你在教他怎么做,这个时候你就百口难辩,刑事风险非常大。

第三,不要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看,更不要给他们复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地方的“核实”如何操作存在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时候还是保守一点较好,毕竟已经有执业律师因为将这些证据复制给当事人或者给当事人看后给自己带来了刑事风险。

第四,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

第五,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不要教当事人说谎、翻供,也不能传递信息、财物等,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来源:张洪  转自 | 洪之行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